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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精准辩护破局:曹梦逸律师助张三涉境外诈骗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辩护结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获释

一、案情简介

2026 年初,张三因在境外就业许可问题被遣送回国后,被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张三于数月前在境外一诈骗窝点参与针对外籍人员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 30 日,符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 号)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张三被拘留后,其家属迅速委托曹梦逸律师担任辩护人。曹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张三,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并在侦查阶段的关键窗口期内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书》。

二、辩护策略与律师工作

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围绕不构成犯罪和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两条主线展开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曹律师精准锁定了三大核心法律争点,并据此撰写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在提请批准逮捕前提交至检察机关,同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

三、辩护意见要点

(一)无诈骗金额,不符合诈骗罪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既遂标准。根据张三陈述,其在诈骗窝点工作期间,未成功诈骗任何财物,未实际造成任何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无诈骗既遂金额、亦无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追诉条件。(二)精准锁定"30 日条款"的适用前提,击破定罪逻辑。公安机关将张三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 30 日作为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主要依据。曹律师对此进行了精准分析:根据法发〔2021〕22 号第三条规定,适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前提是"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而本案中,张三所在诈骗团伙的诈骗对象为外籍人员,使用的语言非中文,诈骗内容亦不涉及中国境内居民,因此该条款在本案中不具备适用条件。此外,曹律师还敏锐地抓住了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 2024 年 6 月下旬施行,首次将针对境外居民的诈骗行为纳入"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范围。但张三参与诈骗团伙的时间早于该新规施行日,其行为已于新规施行前全部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新的司法解释对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一般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新规对被告人不利的,不应溯及适用。行为时既无诈骗金额,亦无适格的"其他严重情节"认定依据,张三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三)即便构成犯罪,亦属从犯且有中止情节,无逮捕必要性。曹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亦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张三在诈骗团伙中处于最底层地位,仅从事基础的信息发送工作,未参与组织、策划、管理,未发展下线,未参与利润分成,实际获利甚微,且因"未完成业绩"被团伙成员殴打,实际处于被胁迫、被控制的状态,系从犯;其在案发前主动提出离开诈骗团伙,经交涉后拿回护照成功脱离,系犯罪中止;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所涉事实,无隐瞒、逃避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上述情节进一步降低了其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必要性。

四、案件结果

曹梦逸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书》在侦查阶段即引起了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充分阐述了法律适用问题。最终,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依法对张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三在拘留期限届满前获释,得以恢复人身自由。目前案件后续处理正在依法推进中。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辩护成功案例,具有以下重要示范意义: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法发〔2021〕22 号"30 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前提——必须"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辩护人准确识别出本案诈骗对象非中国境内居民这一关键事实差异,成功切断了该条款的适用链条,从根本上动摇了定罪基础。善用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2024 年新施行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虽然扩大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范围,但辩护人准确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主张新规不得溯及适用于施行前已终止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无罪辩护的法理支撑。全面呈现从宽情节,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辩护人不仅从定罪层面进行抗辩,还从量刑层面充分展示了从犯、中止、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多维度论证了当事人无逮捕必要性,最终为不批捕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把握黄金救援期,及时有效介入。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迅速介入,在拘留后的关键窗口期内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阶段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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